行业自律丨四川省川联光伏产业商会行业调解制度
2024-05-26

四川省川联光伏产业商会

行业调解制度

 

第一条 宗旨

为高效化解会员间经营纠纷,降低诉讼成本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》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,建立本制度,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。

第二条 调解范围

涵盖合同履约、知识产权、供应链争议、同业竞争、技术标准分歧等民事纠纷;排除刑事、行政案件及超出商会职能的争议。

第三条 调解原则

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合法原则;尊重当事人权利,不得强制调解或妨碍司法救济途径。

第四条 调解机构

设立行业调解中心,由商会秘书处管理,组建专业调解员库并公示名册,接受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。

第五条 调解申请

当事人可书面或在线提交申请书,载明争议事实及诉求;调解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双方。

第六条 调解员选任

优先选用熟悉光伏技术、法律及行业惯例的专家;实行回避制度,当事人有权申请调解员回避。

第七条 调解程序

调解自受理后10日内启动,可采用现场、视频等方式;原则上30日内结案,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。

第八条 调解协议

达成协议的应签署书面调解协议书,载明纠纷事实、解决方案及履行方式;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。

第九条 司法确认

经调解达成的协议,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;获得裁定书后具备强制执行效力。

第十条 保密义务

调解过程不公开进行,调解员及当事人不得泄露商业秘密、技术信息及调解细节。

第十一条 档案管理

建立电子化调解档案,一案一档,保存期不少于10年;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案卷材料。

第十二条 费用规则

调解不收取费用;鉴定、勘验等第三方服务费由当事人协商承担。

第十三条 与法院、仲裁机构建立“诉调对接”机制,接受委派调解;推动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。

第十四条 每年对调解成功率、履约率进行评估;接受会员评议,违规调解员移出名册并通报。

第十五条 本制度经商会理事会批准后施行。